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
来源: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21 00:13:00

  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的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础信息表。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础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对承包地块做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见附件2)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3)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各地结合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见附件3)。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该依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有关的资料进行归档。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承包期内,因以下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

  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关的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各省(区、市)可依照地方真实的情况,对本规程做补充完善后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图、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做标识,建立覆盖乡镇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三)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以1:500~1:5000基本比例尺为主。其中,大中城市郊区规划建设范围内(以政府公布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范围为准)原则上采用1:500比例尺。

  (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采用其他几个国家坐标系统或地方坐标系统,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二)投影方式:标准分幅图件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500、1:1000、1:2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1.5度分带。1:5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3度分带。

  (二)基于胶片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摄影比例尺的对应关系见表2。

  (三)基于数码相机航空摄影时,DOM比例尺与数码相机地面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3。

  (四)基于卫星遥感数据时,DOM比例尺与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的对应关系见表4。

  地籍图上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原则上不可以超过表5的规定。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和亩,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限。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县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未予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承包地面积按照实测面积或调绘面积计算,坡地等地块地表倾斜面的面积应通过改正系数计算。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方面技术队伍,采用符合相应比例尺精度要求的仪器设施和技术,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聘请专业方面技术队伍完成农村承包土地调查。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于2003年12月23日制定下发《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总参谋部测绘局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

  经县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分辨率在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非军事禁区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注:本规定所指“测绘成果”包括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图件及相关资料

  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切实 做好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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