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1:因业主未能按计划完结征地拆迁作业,致使该桥梁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则的工期开工,实践开工时刻为2008年5月24日。
事情2:在2008年8月3日桥梁基坑开挖后,发现基底承载力不可以满意本钱要求。所以,业主经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宣布改变指示,将明挖根底改为钻孔灌注桩根底。因而,使该桥施工期延误7天。
事情3:2009年9月20日,业主提出桥梁外形从头碑帖的要求,因而使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则的2009年10月1日前交工,需延迟到2009年10月25日。
承包人2009年10月2日就上述三项事情提出费用索赔和延伸工期56天的工期索赔要求,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及相关记载和证明资料。
由于合同条款规则,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情产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送索赔意向通知书,并阐明产生索赔事情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宣布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损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伸工期的权力。
本事例中,事情1(开工延误)和事情2(根底改变)的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提交均已超越合同条款规则的时限,承包人损失了索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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